![]() |
各级各类学校资助项目一览表及介绍
|
资助项目 |
项目介绍 |
|
国家奖学金 |
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面向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
|
省政府奖学金 |
省政府设立省政府奖学金,面向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6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将奖励资助约4万名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含民办学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担。市与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
|
国家助学金 |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针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每年将资助约17万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4倍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针对中等职业教育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每年将资助近8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90%,相当于过去的12倍。 |
|
国家助学贷款 |
原“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更名为“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今年秋季起,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 原已经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70所政府办普通高校,要在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好外省籍学生贷款问题。去年纳入进来的民办、成人高校,教育厅正在与有关金融机构协商落实贷款经办银行。 |
|
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俭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 |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
|
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 |
1、资助范围。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 3、资助比例。政府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8%,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 |
|
其他方式 |
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
|
义务教育段学生“一免一补” |
义务教育段在校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一免一补”政策。资金筹措以市、县两极财政为主 救助范围:淄博市境内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于救助的范围: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少年儿童;2、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特困户。3、属于城市“三无”(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对象的少年儿童。4、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即家庭人均生活费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 救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或非寄宿生乘校车交通费。 1、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执行“一费制”标准(按不同年级折合):(1)课本费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2)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年18元、初中每生每年30元。 2、寄宿生生活费执行标准:小学生每天城市4元、农村3元,初中生每天城市5元、农村4元,每年按9个月计算,即:小学城市每生每年1080元、农村每生每年810元;初中城市每生每年1350元、农村每生每年1080元。 3、乘校车交通费补助标准由区县自定。 |
说明:
(一)农村义务教育段学校从2007年1月不再收取杂费。城市义务教育段学校从2007年秋季开学始,不再收取杂费。其他收费按学期收取。
(二)初中寄宿生的住宿费标准:不分学校类别,实行公寓化管理(房间带卫生间)的宿舍200元/生、学期;不是公寓化管理的城市学校70元/生、学期,农村学校50元/生、学期。
(三)从2007年秋季开学,普通高中择校生交纳择校费后,不再交纳学杂费。
(四)高中不供暖的学校不得收取取暖费。
(五)为减轻初中学生负担,结合教学改革需要,部分中考科目提前到初三进行,相应收费提前到初三收取,但每科收费标准不变,总的收费标准不提高。
(六)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段学校取消借读费。城市义务教育段学校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70号)执行:“凡跨省、跨地区、跨区县流动人员的子女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在我市异地借读的初中生和小学生,借读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对符合进城务工就业条件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本地学生待遇,不收取借读费。
|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6号 邮政编码:255031 |
| Copyright 2007 - 2008 www.zbedu.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淄博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