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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相关政策
发文:二○○四年五月九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6号)(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发文)
有关规定: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措施,具体实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主体。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积极接纳属于本学区内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协调解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设立寄宿制学校,用于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在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居住密集的地区可以探索设立定点接收学校。公办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多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
六、各中小学校,尤其是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让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各学校要加强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办理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建立学籍档案。凡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我市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同时,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在奖励、评优、入团、入队、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八、多方筹措经费,确保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各区县要制定相关政策,对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做到各项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于学校因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而增加的教育投入,各区县政府要及时拨付,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坚决制止中小学校向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乱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及时查处,予以纠正,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同样享受我市开展的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有关政策。各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
十、严格控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辍学。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或监护人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区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各区县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到其他城市务工就业人员的居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习档案。在流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安排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当地接受学前教育,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要加强对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有关问题
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教基字【2007】39号,市教育局、市招商局联合发文)
有关规定:
第二条:“各区县对接受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的学校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以鼓励学校积极接收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指定的学校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接收。外来投资者入学子女和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超标准收费。
各区县要根据各自实际动员或指定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申报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确保每个区县各学段至少有一所接受外籍学生的定点学校。目前,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有接受外籍学生资格学校(现有20所)为我市外籍学生入学的定点学校,以接受境外投资者子女入学。”
第三条:“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明确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有关政策要求和办理程序。属所在区县投资项目的,凭所投资区县招商局出具的有关材料到区县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属市投资项目的,凭市招商局和市教育局出具的有关材料,由投资项目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三、各区县情况
张店:
详见小学教育张店部分
博山:
外来务工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原籍户口、现在博暂住证、房产证、工作证明、学生转学证等材料按照就近原则到服务区内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由就读学校带以上材料统一到区教育局办理相应学籍手续。外来务工子女按市、区政府要求在入学方面享受与本地区学生同等待遇。
淄川:
1、条件:需提供暂住证;房产证或纳入辖区派出所管理的租(购)房协议;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户口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户口所在乡镇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当地户口簿;。
2、流程:(1)城区:学生家长提出申请→上报有关材料到区教体局基教科→区教体局基教科审核材料→审核合格后发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到学校报到
(2)乡镇:学生家长提出申请→上报有关材料到所在乡镇中心校→中心校审核材料→审核合格后中心校发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到学校报到
临淄:
进城务工的外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
本区以外农村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父母双方在城区务工,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证或与本区劳动部门签属的劳动合同,有公安部门办理的的暂住证,有原籍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生外出借读证明及户口本。
进城务工的外来人员子女入学手续:
符合进城务工入学条件的子女,小学入学时由家长持所有证件,根据暂住地址直接到服务学校报名。初中入学时持所有证件到教育局报名,由教育局根据暂住地下发入学通知书。
周村
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6号 )
符合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条件为:1、流出地外出务工证明(1)所在乡镇证明信(2)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2、流入地派出所或县公安局提供的农民工就业人员登记表;3、父母双方的暂住证(暂住证上日期在半年以上);4、(1)务工就业单位合同;5、原所在地户口簿原件;6、流出地教育局的学生外出借读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开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区县教育局盖章)等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上学就学流程:
首先,由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到区基础教育科备案————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住址等实际情况联系学校————学校接收学生——学校到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籍手续。如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联系不到学校---由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指定一学校就读——学校接收学生——学校到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籍手续。 办事机构为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
桓台:
1、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入学。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要求在城区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流入地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务工就业单位合同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县教体局普教科提出申请,统筹安排入学。
2、外地来县城经商人员子女要求在城区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暂住证、在桓台经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县教体局普教科提出申请,统筹安排入学。
3、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和外地来县城经商人员子女在教育、管理和收费等各个方面,与本县城区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沂源:
1、沂源县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法规
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入学。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要求在城区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证明、流入地暂住证、与务工就业单位签订的务工合同、养老金手册,小学到学校报名,初中到县教体局基教科报名并审查资格。
2、沂源县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手续办理流程
来县城经商人员子女要求在城区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暂住证、在沂源经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等材料,小学到学校报名,初中到县教体局基教科报名并审查资格。
本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和经商人员子女不收借读费;县外人员子女入学需交纳借读费。
军转干部子女,持人事局、民政局介绍信等有关材料和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向县教体局基教科提出申请,统筹安排入学。
高新区:
淄博高新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外市户口或具有本市其它区县户口到我城区及镇(办),从事各种务工就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是指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以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为主。
二、入学条件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高新区城区及镇(办)中小学就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至少一方有在高新区工作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主管部门备案)或工商营业执照;
2、在城区或流入地务工一年以上;
3、父母至少一方持有高新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4、在城区或流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房产证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5、原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小学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 初中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4项规定,并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其他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1至5项规定;以上各年级入学都要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初四第二学期不接受借读申请。
三、入学程序
1、申请: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持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到居住地就近学校联系;无房产证的,以父母经营地点(营业执照)或父母务工单位(以母亲为准,如母亲无单位,以父亲为准)所处区域就近学校联系,提出书面申请(见《高新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申请表》)。
2、审查:接收报名的学校审查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到高新区教委办理借读手续。
3、建档: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为接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建立正式借读学籍。
4、入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高新区教委验印的转学介绍信和正式借读学籍,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四、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高中,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2、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完基础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流入地就读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业、学历证书。
3、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收费项目、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相同。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减免有关费用等办法进行资助。
4、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5、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高新区就读须严格遵守高新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未经高新区教委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对于回原籍就学的,必须到高新区教委办理转学手续。对未经批准,不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校的,不再给予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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