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小学教育 >> 正文

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
  2007-9-22 20:12:00   浏览次 作者:

一、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有效地控制学生的无序流动及流失,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要求及精神,制定本规定。

1、学籍管理范围
学籍管理范围包括张店区域内所有初中和小学(包括厂矿学校、办事处学校、民办学校)。由张店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管理。各学校应由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新生入学
义务教育段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新生应持和父母(第一监护人)在一起的户口薄和住房证,按时到片区内学校报名,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者,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3、学籍注册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按区教育局规定时间报基础教育科备案,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即取得学籍,在籍学生须按规定建立学籍卡片和电子档案,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接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和不按要求入学的学生,不予以注册学籍。学校应督促其到应该入学学校就读。
学校不得招收服务范围以外的择校生。对择校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4、班额数量
按照(85)鲁教人字16号文件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淄政发[2007]21号)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6人。对已达到最大班额的学校,不再接收任何转入的学生。对军转干子女的转学,根据其户口薄、实际住址和有效证件,由教育局统一安排,所安排学校不得拒收。

5、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初中、小学五年级学生本城区内不予转学。
外区县取得我区户口需转入我区学校就读的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入手续: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不超班额的前提下审查同意接收后,开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入学校持学生和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住房证于每学期开学前2周内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经基础教育科批准后,转入学校告知家长凭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及转出区县教育局换取转学证、学籍卡片等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持学生转学手续及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或户口簿、房产证按区教育局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学籍,并将有关档案按要求存档。
对由外区县转入我区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入学校在班额不足的情况下必须接收;对已超规定班额的学校,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根据我区教育资源状况统一协调安排,对所安排的此类学生学校不得拒收。对未经区教育局批准转入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户口迁入新建规划住宅区的学生,须待建设单位将配套中小学校舍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转学;户口迁入插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学生,须待建设单位与区教育局商妥有关事宜后,再申请转学。
对户口未迁出本区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转出手续。学生户口由本区迁往外区县的,可申请转出。转出学校凭户口薄、转入学校同意转入证明,开具转学证。对无接收证明的学生一律不予开出转学证明,转学证开出教育局审核盖章后即注销我区学籍。

6、借读
学校一般不准接收本区内借读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学生父母双方属出国或支援边疆建设者,应持出国护照或支援边疆建设的有关证明材料,原校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薄到接收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同意借读的学生应将借入学校的借读证明交于借出学校存档。
户口在张店需到外地、外校借读的学生,应先到该学区学校报名注册,然后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教育局审核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外地、外校借读。已注册学籍的学生到外地、外校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学生在哪里注册学籍即参加哪里的结业检测,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其义务教育证书。对未办理到外地、外校借读手续,需回我区就读或参加初中分配的学生,不参与划片招生,按调剂生处理。
本市外来张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定点学校借读,需提供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父母流出地政府(或乡、镇派出所)开具的“子女在当地无法定监护人”证明、流出地外出务工证明、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住满一年(以每年5月31日为界)以上的暂住证、合法务工合同、流出地学籍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外出借读证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文件规定,可免交借读费并注册临时学籍,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学籍名册。
本区外来流动人员中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我区班额不足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借读,并按上述有关条款办理借读手续。
学校应与在本校借读的外区县学生家长签订《借读协议书》,学生完成小学段教育后,不参加张店区初中划片招生;学生完成初中段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段学校。
借读学生借读期间,在参加学校的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与其他持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对来我区借读未办理借读手续的借读生,教育局将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及就读证明,也不予办理升入高一年级学校的报名手续。

7、休学和退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退学。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90日仍不能上课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区级或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病历、药费单及相关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休学证明、连同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报区教育局审批,经基础教育科核准后,方可予以休学。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休学手续在住院或离开学校90日后的10日内办理,不足90日的按请假处理。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和区教育局办理复学手续;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复学手续应在复学前10日内办理。复学后注册相应年级学籍。
休学、复学手续由学生就读学校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对未办理休学手续自动休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变更学籍。

8、升级、留级、跳级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9、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九年)的义务教育后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注明其学历水平,义务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并监制,由基础教育科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10、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籍卡或学生成长档案中。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可持劳教、少管部门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予以接收。

11、其他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持学生死亡证明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并办理注销学籍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另外:张店区升学政策请随时关注每年5-6月份出台的《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2007年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店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段上学相关事项:
入学:符合文件规定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根据每年下发《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2007年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时间内办理好规定手续后直接到老区政府区招办二楼基础教育科审验,然后由张店区教育局通知学校一并通知家长去定点学校报到时间。错过审验时间直接带齐相关手续到定点学校审验。
转学:根据相关年级在各定点学校不超班额的前提下,办理齐全手续直接到定点学校审验,定点学校按《关于印发〈张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博山区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小学、初中入学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农村儿童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城区儿童儿童由区教育局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政策。

小学、初中转学政策:
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受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三、淄川区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1)入学: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实行划片招生。农村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适龄儿童,城区小学招收城区户口且在城区随第一监护人居住,有房产符合国家规定的适龄儿童。
(2)转学:全家户口迁移、家庭住址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可以转学,转学过程中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学生入学,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学籍变更手续由学校学籍管理员于每周星期五前报区教体局,由区教体局统一审核盖章后于下周将办理结果通知学校(特殊情况除外)。各种学籍变更材料、证明有效期为15天,过期不办者一律不再补办。

四、临淄区小学、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城区小学招生入学:
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及适龄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各小学招生范围。学生及法定监护人具有服务学校区域内的户口、拥有住房并具有房产证且入住,达到义务教育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持户口本及住房证等材料到服务学校报名,审核合格后,下发入学通知书。

城区初中招生入学:
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及适龄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各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学生及法定监护人具有服务学校区域内的户口、拥有住房并具有房产证且入住,区教育局对证件审核合格后,将学生名单直接分配到各学校,并下发入学通知书。
凡城区新建、改建或插建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配套学校的,需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前2个月向区教育局实行新生入学预报名制度。对不具备独立规划建设学校的,需由建设单位提前2个月与区教育局协商解决入住居民子女入学问题。

乡镇小学招生入学:
乡镇小学招生具体由各乡镇(街道)中心校负责,各乡镇(街道)中心校根据学校及适龄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各乡镇(街道)小学招生范围,学生及法定监护人具有服务学校区域内的户口、住址,达到义务教育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持户口本到服务学校报名,经审核合格后,下发入学通知书。

乡镇初中招生入学:
乡镇初中招生具体由各乡镇(街道)中心校负责。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中心校根据学校及适龄儿童分布情况,划定各乡镇(街道)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学生及法定监护人具有服务学校区域内的户口、住址,乡镇(街道)中心校对证件审核合格后,将学生名单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并下发入学通知书。
转学:
因户口、住址发生迁移,具有服务学校区域内的户口、住址(城区须拥有住房并具有房产证且入住),经转入地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户口、住址依次审核盖章后,可进行转学。
升学:
小学入学、小学升初中均实行免试入学。


五、周村区中小学生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小学、初中转学、升学政策: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执行。内容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按照(85)鲁教人字16号文件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三、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第八条 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实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一转学手续,同意接受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条 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市(地)重点高中;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四条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学生在哪里学籍注册,即参加哪里的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小学学生经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含乡镇级医院),中学学生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医院),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簿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六、考核
  第二十三条 小学、初中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定,不必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我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智力、爱好、特点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评语和鉴定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同本人见面。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受完地方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中小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规格并监制。初中、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第二十七条 小学、初中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准予补考一次;高中毕业班学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可随下一年度相应可怒会考一次,经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高中:会考成绩有一科不及格者;初中:语文、数学、外语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小学:语文、数学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籍卡或档案。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教委有关规定评选,颁发由省教委监制的证书。其他单项表彰和奖励,由各市、地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籍档案或卡片。
  第三十二条 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持劳教、少管部门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予接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九、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省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本条理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辅助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桓台县小学、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义务教育段学生入学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县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地域,均应当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我县初中、小学招生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子女入学随父母(或监护人)生活”的原则。招生学校对本服务区域内所有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无条件接收入学,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对象全员接受教育。
3、我县初中、小学招生实行“划片招生”办法。以实际居住地为划片招生依据。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流程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规定:
1、各学校要认真审核转学手续,严格执行转学程序,禁止“乱开、乱放、乱收”。学生转学需出具父母调动、住房、户口等证明材料,本县内转学必须将《素质教育评价手册》一同转入接收学校。接收学校要把好关,对转入学生必须按其原所在年级安排同级就读,严禁降级转学。
2、转学手续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县教体局办理。转学证明信应按统一规定开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档,转学证由转入学校存档。申请转学必须经县教体局同意,转入学校方可开出同意转入证明信。
3、初中毕业学年学生在本县内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确需转学的,学校要严格审查,经县教体局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高青县小学入学、转学相关政策规定

1、具有该县户籍的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免试入学接受小学阶段教育。
2、小学报名:根据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适龄儿童按时足额入学。
县特殊教育学校在全县范围内招收6—15周岁听力残疾、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入学。
3、各学校按照划定的施教范围招收拥有本施教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对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然后由学校报送各镇人民政府或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4、户籍变更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八、沂源县小学入学、转学相关政策规定

1、学生入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县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地域,均应当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县初中、小学招生入学继续实行居住地“划片招生”,乡镇在各乡镇中小学就读,城区严格按照实际居住地划片招生。
我县初中、小学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生学校对本服务区域内所有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无条件接收,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对象全员接受教育。

2、学生转学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条件,或全家户口迁移,或家庭住址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
转学程序:跨乡镇转学,须由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沂源县中小学生转学证明》,学校签署转学意见并盖章,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卡片、房产证等材料,到乡镇教体办审查,乡镇教体办签署转学意见后,再到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审批同意后,签署转学意见,并加盖沂源县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由转入乡镇安排入学。学生凭转学回执到转出地换出学籍卡片,持《转学证明》和学籍卡片到转入学校报到。《转学回执》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民办学校转出的学生,只能转入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学校就学。
转出县外或转到局属学校,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下列情况不准县内转学:进入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休学期间;城区学校之间。
转学过程中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学生入学。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县教体局不签署同意意见的转学证明,转入学校不得接收,更不准先接收再办理手续。

3、学生借读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村)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收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手续的办理程序,与转学手续办理相同。借读学生的学籍应留在原学校存档,借读学生回原学校参加升学考试,借读学生的统考、竞赛等成绩只算在学籍所在学校。城区小学接收转学后班额超过50人、初中班额超过56人的学校,不得再接收借读学生。

4、学生休学或复学
休学条件:学生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不能到校上课可申请休学。
休学手续办理:符合休学条件申请休学的学生由乡镇(学校)学籍管理员将有关材料(家长申请、学校证明、医院证明、住院治疗的有关病历、交费单据等)报县教体局基教科,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的方可办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院(康复)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休学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需要留级的办理留级手续。
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要求免于入学或延缓入学的儿童,应由家长写出书面申请,并持镇以上的医院证明到乡镇政府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免于入学或延缓入学手续。

九、高新区小学、入学、转学、升学相关政策(暂缺)




信息搜索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6号 邮政编码:255031
Copyright 2007 - 2008 www.zbedu.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淄博市教育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