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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段学校作息时间有关规定的公告
督导室  2007-4-18 18:13:00   浏览次 作者:

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段学校作息时间有关规定的公告


   近年来,我市部分中小学校不尊重教育规律、加班加点的现象影响着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现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中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要求,就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有关规定进行重申并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学生到校时间和上课时间。小学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20;初中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20,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

   二、合理安排早、晚自习。各义务教育段学校在正式上课前一律不得安排晨读。对住校生可以安排学生早、晚自习,但不得利用自习时间讲授新课。义务教育段住校生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20,早自习时间不得早于7:30,晚自习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三、加强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的管理。学校和老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学生的在校时间。学生(走读生)每天在校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不得超过8小时。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不准挤占体育活动时间和场所。

   四、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假期起止时间,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上课。

   五、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三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四、五年级每天各科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 45分钟,初中一、二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三、四年级不超过1.5小时。节假日、双休日作业总量要适量。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布置的作业要具有层次性、选择性,要适应不同学生的需要,特别要照顾到学习困难学生。

   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区域内学校遵守作息时间情况的督查和对违反相关规定学校及其学校负责人的处理力度。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要求抓好落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通过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大督查力度,并按照鲁政发[2007]7号文件规定,对违规当事人3年内评定职称和评先树优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规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并撤消其规范化学校资格。

   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学生、家长进行监督。各区县教育(教体)局监督电话:张店区 2284565、2869980;淄川区 5131493、5130281 ;博山区4297716、4181264 ;临淄区 7196011、7183089 ;周村区 6416516、6413280 ;桓台县8262850、8264171; 高青县 6973613、6973642 ; 沂源县3220331、3242802; 高新区 3582580

   市教育局监督电话:3188937、3183976、6287004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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