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评价考核的导向作用,适应新的教育宣传工作需要,对《淄博市教育新闻宣传发稿计分暂行办法》(淄教宣字[2006]4号印发)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淄博市教育新闻宣传发稿计分办法》,现予印发,请以此为依据,认真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附:《淄博市教育新闻宣传发稿计分办法》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淄博市教育新闻宣传发稿计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区县和各局属单位新闻宣传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舆论的导向、激励、约束功能,准确评价和考核各单位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创建殷实和谐、公平质优教育名市提供强有力的思想舆论支持,在《淄博市教育新闻宣传发稿计分暂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级报刊(含《鲁中晨报》、《音体美报》)及其他省级以上媒体的地方专刊发表1000字及以下的新闻稿件、单幅图片每件计2分,1000字以上新闻稿件、多幅图片每件计3分;专版每个计5分,系列报道每组计10分。
在市级电台、电视台节目中播出的新闻稿件每条计2分,专题报道每个计5分,系列报道每组计10分。
在市级网站首页上发表的新闻稿件每篇计1分。
第三条 在省级报刊发表的图片新闻、新闻稿件每篇计5分,专版每个计20分,系列报道每组计40分。
在省级电台、电视台节目中播出的新闻稿件每条计5分,专题报道每个计20分,系列报道每组计40分。
在省级网站首页上发表的新闻稿件每篇计2分。
第四条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图片新闻、新闻稿件每篇计10分,专版每个计40分,系列报道每组计80分。
在国家级电台、电视台节目中播出的新闻稿件每条计10分,专题报道每个计40分,系列报道每组计80分。
在国家级网站首页上发表的新闻稿件每篇计3分。
第五条 为鼓励在综合性大报、大刊、大台和教育重点报刊上发稿,凡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教育报》、《人民教育》、《大众日报》、山东卫视、山东人民广播电台、《现代教育导报》、《山东教育》、《淄博日报》刊发或播出的新闻稿件按同级计分标准加倍计分。
第六条 在各级各类报纸头版头条、报眼位置发表的新闻稿件,按同级标准加倍计分;在电视台《新闻联播》、《山东新闻》、《淄博新闻》节目中刊播的新闻稿件,按同级标准加倍计分。
第七条 本办法统计稿件只限于宣传教育的新闻稿件,其他如文艺作品、科普作品、教学论文及在各类网站论坛上发表的文章等不在统计范围内。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要求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新闻发稿情况。在电台、电视台发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在网站发稿的需提供网页打印稿;省级以上报刊发稿的需提供复印件。逾期不报者,发稿数视为零。
第九条 各单位对上报发稿情况要严格审核,确保上报新闻发稿情况的真实性。虚报新闻发稿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相应的评优资格。
第十条 各级新闻媒体所发表的对教育的负面报道,视为各单位新闻宣传的不作为,要从所涉及责任单位的新闻发稿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要取消责任单位和个人相应的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新闻发稿计分作为评选全市教育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开始实行,由市教育局宣传科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