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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教安字[2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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