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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淄教发[2008]1号
  2008-1-3 14:29:00   浏览次 作者: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好“质优公平、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全市作风效能建设活动要求和我市教育实际,落实市教育局规范办学行为三年规划,现就2008年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禁止设立各种收费名目的实验班、特长班、“网校”。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举办各种素质教育、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兴趣爱好活动小组,但均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力度,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7]87号)、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教职字[2007]3号)和《淄博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在学校审批、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在审批范围之外办学及收费。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的意见》(淄教计字[2006]38号)和《淄博市规范国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工作方案》(淄教计字[2007]9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规范国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的工作进度,经市纠风办、市教育局检查验收,凡2008年招生前达不到“四独立、一分离”要求的学校,停止招生或按国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对检查验收合格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重新发放办学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和控制中小学生班额的规定。严格控制中小学招生计划,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坚持义务教育段学校不招“择校生”,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严格义务教育段学校划片招生,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划片界定工作,合理安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以解决中小学班额过大问题,确保2008年达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的规定要求。
    五、严格执行国办中小学收费政策规定,严禁出现乱收费。义务教育段学校认真执行免杂费政策;高中段学校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和已有的各项收费政策;认真落实贫困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教辅资料征订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之外组织学生购买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物价部门批准以外的收费。
    六、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均应负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责任。今后任何学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都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是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藉党纪处分,有职务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OO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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