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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秋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淄治教联字[2009]8号
  2009-9-10 15:13:00   浏览次 作者:

各区县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属各高校、局属各学校:
    根据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鲁治教字[2009]28号《关于开展秋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高校要在2009年秋季开学后,对学校收费情况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各高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等涉及教育收费行为的单位。检查时限为2009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可追溯到今年春季)。
    二、检查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后,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四)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幼儿园到小学过渡培训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五)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已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的情况。
    (六)有关部门、学校向中小学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以任何形式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教师用自己指定的教辅材料作为上课或课后作业的重要辅助教材,造成强行或变相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
    (七)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行为。
    (八)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县、各高校要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对涉及教育收费文件的彻底清理,凡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要切实发挥校内收费公示栏、公示墙的作用,利用这些媒介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国家有关学校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提前向家长发放“明白纸”,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做到每一项收费都公开、透明、有根有据。
    (九)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十)高校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中规定: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各区县、各学校要对本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乱收费问题,坚决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市治理办将根据群众举报对比较突出的乱收费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情况严重的将在全市通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各学校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整改措施以及对策建议等认真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同时发电子稿件。
    联系人:许开峰
    联系电话:6287004
    传真:3181575
    电子邮件:jiwei6287004@163.com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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