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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
淄治教联字[2007]2号
  2007-8-8 9:28:00   浏览次 作者:

各区县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市属各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和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会议精神,按照省、市会议要求,结合全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就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7年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市八次纪委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会议和全省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使教育乱收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创建质优公平、群众满意的和谐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执行新《义务教育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到位。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这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和制度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保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责任制,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省监察厅、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出台的《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坚决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二)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政策。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代收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补课费等)一律取消,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坚持“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严禁留用学生的课本、作业本结余费。坚决制止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落实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继续严格执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收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逐步建立起收费规范、标准透明、管理严格、责任明确的教育收费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到学校收费必须向家长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督促各级政府调整教育支出结构,确保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到位,严禁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规范高中招生行为。各区县、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40号),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下达的计划招生人数的25%(以学校为计量单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择校生收费标准,对择校生不再收取学费。择校生录取要在市教育局划定的最低分数线上,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要及时将择校生的比例、招生计划数、最低录取分数线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招生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随意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收费金额外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四)大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规范高校招生和收费行为。要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坚持依法治招、依法收费,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降分招生高收费,要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的打击力度,严禁高考移民和违规招生。继续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需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向学生提供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应“限时发生限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

    (五)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按照上级关于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的一系列政策和精神,逐步稳妥地规范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领办的民办学校。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按照“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或校舍、独立财务核算)原则,对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认真落实《淄博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淄博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6号),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的监督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控制标准和规模。坚持勤俭办教育,坚决纠正在学校建设中盲目攀比、超标准、超规模、过度装修、互相攀比、追求豪华、高额举债等不良做法。坚决禁止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家长。

    (六)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严格按政策规范学生用书范围,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问题。教辅材料的选用和购买必须坚持学生自主自愿,各单位一律不得强行推荐、强行摊派、强行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更不得自编、自印、自卖教辅材料,切实减轻学校和学生的负担。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教辅材料盗版行为。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把它作为反腐倡廉的大事来抓。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继续坚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有关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长效机制。要认真落实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落到实处,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二)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教育投入。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用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发展教育,保证教育优先发展。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严禁挪用教育收费资金。要按照市财政局、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淄财字[2004]1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坚决制止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公办学校教育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和 “收支两条线”,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推行“校财局管”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合理制定学校开支项目和标准,严禁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或购买股票、证券、期货、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以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四)大力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示范学校活动,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争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5]3号)和《关于全市中小学开展争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学校活动的实施意见》(淄治教联字[2006]1号)要求,积极开展争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和示范学校活动。要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扎实地搞好创建活动,全面分析创建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创建工作方案,注重解决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的作用,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利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广泛宣传教育收费管理政策,促使学校明明白白收费、家长明明白白交费、社会明明白白监督。大力宣传和推广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的经验和做法,着力营造有利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成效。各区县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示范学校标准搞好自查、自纠。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将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创建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区县、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学校收费审计巡查机制,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治理工作高压态势。各区县、各学校要对收费工作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级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滥印、滥发教材、教辅材料的行为,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行为,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对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督促有问题的学校落实整改计划。

    要认真贯彻落实《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鲁纪发[2003]21号),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联席会议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考核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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