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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纪委关于认真执行《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淄纪〔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学好文件,明确要求。《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按照中办发[1997]3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对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报告的事项及内容、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的受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组织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对文件进行再学习,进一步明确规定和要求,深刻领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熟知个人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具体内容,熟悉应当报告的时间、程序、方法和其他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自觉性,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和廉洁勤政意识。
二、对照检查,补充报告。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7月30日前,组织有关领导干部对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应报未报事项,进行对照检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逐人逐事补充报告。
三、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及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受理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事项,做到及时研究、准确答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办理,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当年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书面报市教育局党委、纪委、组织人事科,市教育局将加强对执行《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切实把《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附:《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受理程序图示》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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