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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办教育依法办学宣传月的通知
  2010-5-27 16:45:00   浏览次 作者:

淄教职字〔2010〕7号

 

关于开展民办教育依法办学宣传月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民办学校:
      几年来,在全市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坚持每年集中开展对违法、违规民办教育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民办教育办学秩序有了较大好转,总体上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也应看到,部分民办学校仍然存在法制观念不强、依法办学自觉性不高的现象,影响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的办学环境,提高民办教育举办者依法办学的自觉性,经研究,定于2010年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民办教育依法办学“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民办教育活动的重要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和扶持政策,充分体现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对于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法规,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细化和补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有效地解决民办教育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要采取更加有效的形式强化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努力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使其更加深入人心,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依法办学的良好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学的自觉性。
     (二)加强对民办教育有关政策的宣传。为了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市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文件的精神,制定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7]8号),这是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市政府出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这个文件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仅要强化全方位的宣传,而且要根据各区县实际继续抓好落实。
    (三)加强对《淄博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宣传。为了实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现阶段民办教育的工作目标,更加有效地控制全市民办培训类学校的过快增长,预防民办教育办学风险,结合全市民办培训类学校的发展实际,出台了《淄博市民办培训类学校设置标准》。这个文件的出台严格规范了民办培训学校的准入条件,彻底解决了在此类学校审批过程中有法不依、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这是我市民办教育审批管理的重要突破。因此,要把对《淄博市民办培训类学校设置标准》的宣传工作,作为此次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并且要切实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严格规范民办培训类学校的设置,逐步建立培训类学校市场退出机制。
     (四)加强对依法办学先进单位的宣传。经过近几年的规范管理,全市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办教育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对于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质量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依法办学的先进单位不断涌现,现已成为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主导力量和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加强对依法办学先进单位的宣传工作,是民办教育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弘扬正气,抑制邪气的有效办法,对于提高全市民办教育的社会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对违法、违规办学危害性的宣传。目前,全市违法、违规办学虽然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也没有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办学案件。但是,也决不能掉以轻心,要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要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通过大力宣传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违法、违规办学案例,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受教育者充分认识其危害性,远离此类教育机构,引导受教育者,尤其是在校中小学生到合法教育机构接受培训,确保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宣传工作的形式和要求
    (一)以民办教育专项治理工作为载体,认真抓好宣传工作。虽然,全市民办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违法、违规办学案件在全市各区县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着虚假许诺甚至欺诈行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为确保全市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在“宣传月”期间,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宣传普及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深入开展民办教育违法、违规办学的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提高广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依法办学意识,增强依法、依规办学的自觉性。
    (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强化舆论宣传。广播电视、互联网络以及各种平面媒体,在舆论宣传方面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普及依法办学知识,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种新闻媒体的合作,开辟有关促进民办教育依法办学的专题栏目,及时报道“宣传月”活动的进展以及取得的成果;要积极建立民办教育有关项目定期公告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合法与非法民办学校的辨析能力,确保受教育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要充分发动群众,强化社会宣传功能。要维护全市民办教育依法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办学案件的发生,不仅要依靠群众,而且要采取一些措施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加入到依法办学“宣传月”的活动中来。针对广大培训类学校的服务对象大多为中小学生的特点,“宣传月”活动中要加强与国办学校的合作,充分利用其巨大的人力资源,将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到社会上每个家庭;要分别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宣传月”动员大会,指导民办学校开展违规办学活动的自查工作,彻底纠正违规办学行为;要健全违法、违规办学举报信息系统,畅通举报渠道。
    (四)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依法做好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是当前民办教育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要严格执行设置标准,按政策规范审批手续;严格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严格审查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确保办学许可制度的严肃性;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到依法审批,保证质量,减少风险。“宣传月”期间,暂停审批注册学校。
     三、加强对 “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工作
      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依法办学环境的形成也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有一定的复杂性,不仅需要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艰苦努力,而且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因此,各区县、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坚持按照“市级统筹、区县为主、学校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作机制,全力抓好“宣传月”期间的各项工作,努力营造依法办学的优良环境。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开展民办教育依法办学“宣传月”的情况于2010年7月16日前书面报市教育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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