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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 文号:淄教计字[2007]27号
各区县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各类风险,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令)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教办字[200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进一步推动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从而将有限的教育经费得到合理利用,增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为真正需要经济赔偿的学生提供充足的赔偿保障。校方责任保险作为风险保障和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不断提高构建“平安校园”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校方责任保险能够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帮助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维护学生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淄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做好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将学校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提倡,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2、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和不同情况,多种形式,分类指导,维护学校、学生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5、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运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科学合理的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关于“学校保护”和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爱护、教育、帮助和保护未成年人,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的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可参加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保险费、赔偿范围和标准。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一般为1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教职员工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没有履行工作职责;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卫生标准;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体罚学生;学生在劳动和体育活动等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
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中小学校保险费按在册人数交费,保险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
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保险费来源。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市属学校的保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县政府办学校由区县财政负担,考虑到不同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对淄川、博山、周村、高青和沂源五区县的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余区县全部由当地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自筹保费投保。
(四)保险公司的确定及其职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方式确定承保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定期对学校进行防灾防损查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理赔并提供防灾防损信息等。
(五)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程序。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四、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教育系统一项全新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区县教育和市属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宣传,注意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安全宣传网络。利用各种媒介,让广大师生学习风险管理方面的知识,掌握风险预防和简单事故处理的方法,了解保险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利教的好事,应积极参与。
(二)组织和开展培训工作。市及区县成立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从事风险转移工作,规范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操作,维护学校和学生利益,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网络。
学校要组织好全体教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尤其是对班主任、体育老师、实验室教师以及其他关键岗位的教职工进行重点培训,落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责任。学校在体育课、实验课、春游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容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环节,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切实落实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注意证据资料的收集,确保保险公司取证和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防范、纠正风险规避工作和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形成一个上下连通的管理网络。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计财审计科,负责统筹全市教育行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教育(体育)局实施安全保障方案;选择风险管理顾问;加强监督,防范和纠正风险规避工作和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做好与保险监督、工商、税务、审计、司法、公安、监察、新闻、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积极推动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健康地开展。
各区县要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和省委政府领导有关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和指示精神,提高对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和加强对于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合法合规操作的认识,不违规代理代办和强制保险,杜绝违法违规操作。同时关心和支持合法合规经营的教育保险工作,积极促成健康的教育风险转移,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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