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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
转发《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
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淄价字[2010]117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审计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鲁价费发〔2010〕127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山东省物价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27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急 发改价格[201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发生伤害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恶性案件,各地按要求加强了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但是,个别地方学校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名目的费用,引起学生家长不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严肃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出台收费政策。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及学校应履行的职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政策,不得违规审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二、全面清理教育收费文件。各地要对已出台的教育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废止,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全额退还学生家长。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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