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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五项规定规范办学行为
淄川  2008-3-10 23:14:00   浏览次 作者:

    一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禁止设立各种收费名目的实验班、特长班、“网校”。学校可以举办各种素质教育兴趣小组,但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在校时间、作业量,严禁利用节假日加班加点,加重学生负担。二是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定,在学校审批、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任何学校在审批范围之外办学及收费。规范国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凡达不到“四独立、一分离”要求的学校,停止招生或按国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对检查验收合格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重新发放办学许可证。三是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坚持义务教育段学校不招“择校生”,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严格义务教育段学校划片招生,认真解决中小学班额过大问题,确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的规定要求。四是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段学校认真执行免杂费政策;高中段学校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和已有的各项收费政策;认真落实贫困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教辅资料征订有关规定,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物价部门批准以外的收费。五是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认真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全课程,推行无分数评价。实行等级制,深化高中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将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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