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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废止《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8项规章
教政法【2007】12号
  2007-11-26 10:19:00   浏览次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我部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88)教高三字017号;)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
    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就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13号);
    4.《国家教育委员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
    5.《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
    6.《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
    7.《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
    8.《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学〔1996〕24号)。
    以上已废止的规章,不得再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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