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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淄教基字[2008]26号
  2008-4-23 14:16:00   浏览次 作者: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现就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招生方式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实行划片招生,不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的规定,从今年开始,义务教育段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组织招生考试。学校可以采取面试或综合素质展示等形式录取学生,有条件的区县可采用电脑派位办法录取学生。对达不到“四独立、一分离”办学标准或 2007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生。
    二、规范招生时间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任何学校不得在暑假放假前组织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一律安排在暑假期间组织进行。
    三、规范学籍管理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县内民办学校招生的统一管理,并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规范招生行为。各民办学校要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注册等工作。
     四、规范收费管理
    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收费管理和监督力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并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严禁乱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各区县教育局要严肃处理。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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