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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校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淄教督字【2007】44号
  2007-11-26 11:18:00   浏览次 作者: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冬季是学校安全事故多发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汽车保有量急剧攀升,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期在个别学校校门口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为有效防范学校校门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学校校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持好校门的交通秩序
    凡学生上放学时段,禁止一切车辆出入校门,学校要安排教师或保安人员维持好校门的交通秩序,平时学校校门实行“人车分流”,严禁车辆在校门口停放。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随便出校,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班主任签发的出门条方准出校门。
    二、制定和完善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园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
    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交接制度,交接只能在校门安全区域进行,要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加强监管,发现未按章办事的现象要及时纠正处理,以确保交接的环节不出安全问题。
    三、确保校车接送学生停车站点上下车的安全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的要求。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人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路线和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接送车辆要坚持在停车站点接送学生,不得随意允许学生在非停车站点候车、上下车,要教育家长勿贪图路近而忽视安全。
    四、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可邀请公安交警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交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要切合学生实际,要有针对性。可结合视频、图片等素材及相关活动进行,重在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与责任,增加预防和应对交通风险的能力。
五、完善学校校门交通标志、标线和警示牌
    各单位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排查学校校门前交通标志、标线和警示牌是否完善,不完善的要立即整改完善。
    各单位要结合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冬季安全工作的通知》(淄教督字[2007]43号)精神,切实做好校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派出人员对各学校、幼儿园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学校、幼儿园能落实而未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对需要其它部门支持和配合的,要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确保师生安全。市教育局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单位学校校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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