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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教基函(2008)13、14号的通知
便函[2008]60号
  2008-5-28 10:55:00   浏览次 作者: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规范招生秩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莱西市违规招生行为及处理情况的通报》(鲁教基函(2008)13号)和《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1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端正态度,高度重视规范高中招生工作
  省教育厅高度重视规范高中招生行为工作,2007年下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对规范招生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又连续下发相关文件,针对普通高中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对个别学校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希望各区县和高中学校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端正态度,严格落实《规范》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克服任何违规招生的侥幸心理,自觉地规范招生行为。
  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招生行为
  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和超计划招生。严禁任何高中学校擅自借用其他学校计划进行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严禁学校擅自录取无任何中考材料的学生。严禁普通高中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擅自降低分数线、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班主任和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严禁初中学校强行分流学科学业成绩落后学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届生复读。严禁普通高中以举办所谓“直升实验班”等为名提前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年限的初中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根据全省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省教育厅今年将公开接受违规招生行为的举报,严肃处理违规招生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凡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三、加强监督指导,加大对违纪招生行为处罚力度
  区县教育局局长是本区域内规范招生行为的第一责任人,高中校长是学校规范招生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区县教育局要对本区域内高中学校的招生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市教育局由市基教科统一调度。严肃招生纪律,积极接受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对任何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认真遵守中考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规范中考招生秩序,共同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形象。
  附件:1、《关于莱西市违规招生行为及处理情况的通报》(鲁教基函(2008)13号)2、《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14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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